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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?
2017年12月26日  广州经济合同律师

期间的利息。”

4、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。

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,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。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,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。这些部门如果因为手中掌握一些资金,为了得到利息,而进行借贷,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。